12.13 控 制 室


12.13.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宜设置在单独建筑物内,亦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12.13.2 1.1级建筑物内不应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级建筑物内可附建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5.6条的规定。
12.13.3 当1.1级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将控制室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条文说明
 
12.13.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可分项设在单独建筑物内,也可三项合建在一个建筑物内,也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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